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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周济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8)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周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保字第231号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职务总干事。被申请人周济胜,胶州市凯时代文化娱乐中心业主。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申请人周济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敦收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菁、代理审判员王晓琳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济胜的诉前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张 菁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