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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与陈鹏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26号原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广俊,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有,系西峡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俊伟,系公司法务室主任。被告:陈鹏,系西峡县城建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庞乾三,系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诉被告陈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原告商场后场北侧450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被告经营餐饮,双方对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缴纳等均作了明确约定,被告下欠263486元租金等费用,经多次追要,被告迟迟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对原告的欠款明细无异议;由于经营亏损,至2014年7月以前共欠租金及电费182486元(含电费14897元),2014年7月以后,可能是被告租赁费未交,原告对被告停电,后被告找张国有经理反映想把店打出去,张经理说要给总公司汇报,让等消息,但一直没有回复,故至今未缴纳所欠租金。原告于2014年7月份停电后,等于原告已单方面解除合同。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联营合同》一份,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主要内容为:乙方租赁被告后场北侧450平方米的场地经营餐饮,进场时向甲方缴纳3000元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后,乙方退场之日起30天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租金每平米30元,年租金16.2万元,第三年按15%递增,甲方只提供场地,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租金按季度缴纳,提前一个月缴纳下季度租金;合同执行期限为2013年2月16日至2017年9月17日。合同开始履行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时常处于亏损状态,租金也未按时交纳,至2014年7月以前共欠租金及电费182486元(含电费14897元),2014年7月以后,原告对被告停电,被告停止营业。所欠租赁费及电费至今未交。现原告也已关门停业。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开庭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租赁联营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被告不按约定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014年7月后,由于原告对被告实施停电,被告停止经营。但被告也已关门停业,双方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履行。对被告拖欠的2014年7月以前的租赁费182486元,被告应当给付,但应扣除原告的保证金3000元。扣除后剩余1794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鹏自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及电费17948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2元,原告承担1302元,被告承担3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相军审判员  杜 静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