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圆圆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吴圆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商贸街36号。负责人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曹梦雅,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圆圆。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圆圆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5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为天津市蓟县,并且合同履行地主要也是在天津市蓟县,社会保险在天津市蓟县缴纳,天津市武清项目仅为临时工作地点。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不受仲裁案件管辖的影响。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经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482号仲裁裁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被上诉人于2015年7月8日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于2015年7月20日诉至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