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冉青山与冉金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青山,冉金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652号原告冉青山,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梦林,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金全,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青山与被告冉金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冉青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青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冉青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冉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冉青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蒋 涛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金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