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28号原告:乔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改正错误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