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拉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谈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拉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谈某,女,汉族。被告郭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谈某诉被告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谈某负担。审判员 刘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尧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处,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