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显明与浙江永江阀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显明,浙江永江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朱显明。被执行人浙江永江阀门有限公司,住云和县。法定代表人:江礼法,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丽云执民字第262号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永江阀门有限公司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和信用社的账户(账号为20×××01)存款共计人民币32992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浙江永江阀门有限公司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和信用社的账户(账号为20×××01)存款共计人民币32992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