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龙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树新王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树新,王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龙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龙区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党胜利,理事长。被执行人贺树新,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朝辉,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龙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树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贺树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贺树新所有的客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015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