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799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甲,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临时羁押,于201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旅店内,趁被害人杨某洗漱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行李箱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600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696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4781元)、黄金耳钉一副(价值人民币752元)偷走。综上,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829元。现被告人韩某甲已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人民币2000元返回被害人。经侦查,韩某甲于2015年4月16日在青海省西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韩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旅店内,趁被害人杨某洗漱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行李箱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600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2696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781元)、黄金耳钉一副(价值752元)偷走。综上,赃物共计价值10829元。现被告人韩某甲已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人民币2000元返回被害人杨某。韩某甲于2015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3年12月13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松花江派出所报案称,2013年10月4日���与前男友韩某甲在旅店住宿,后韩某甲利用杨某离开房间洗漱之机将杨某放在房间内拉杆箱中的笔记本电脑及放在里包内的价值人民币9+500余元的金首饰盗走。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6日将被告人韩某甲抓获。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他和杨某于2011年在天津打工认识,年底处的对象,2012年12月份回到老家木兰县,2013年2月份结的婚(当时办的酒席,没领结婚证),3月份去虎林市858农场开小吃店,7月份他俩吵架,杨某就到别的饭店打工去了。杨某的首饰是他爸爸、妈妈给买的结婚礼物,2013年1月份在巴彦县东祥金店购买的。3、证人韩某乙的证言:她是南岗区旅店的业主,2014年10月5日杨某和韩某甲来她旅店住宿,10月6日早上,杨某从洗漱间洗完头回来,发现自己皮箱的拉锁被拉开了,打开一看里面的金银首饰和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杨某问她看没看见���拿了她的东西,经过查找和她一起开房的韩某甲不见了,拨打韩某甲电话,韩某甲手机关机,杨某通过朋友找到了韩某甲的父亲的电话,通话后劝韩某甲把东西还回来,不然就报警事情就大了,当天下午韩某甲给杨某来电话,说第二天来旅店,不承认拿走杨某的东西,发现韩某甲用了一部新手机,问手机是哪来的,并且告诉韩某甲调旅店录像了,发现是韩某甲偷了杨某的东西,不然报警,韩某甲害怕了,承认是他偷了杨某的笔记本电脑和首饰,韩某甲说把笔记本电脑拿回来,但是金首饰弄丢了,杨某让他包赔,韩某甲说没钱,从兜里拿出2000元人民币给杨某,杨某说金首饰花10000多元钱买的。经商量韩某甲又给杨某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并且答应三个月内偿还,双方在欠条上签了字,她也在欠条上签了字。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2013年八九月份,在哈尔滨市哈站附近旅店和杨某一起住,杨某要上北京,他俩吵架了,10时许他趁杨某到外边洗脸之际打开杨某的背包,拿走了杨某的黄金项链一条、一条换金手链、一个黄金耳钉及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就偷偷离开了。他把金子卖了4300元,笔记本电脑事后被杨某要回去了。杨某向他要被偷的东西,他告诉杨某金子没了,他把笔记本电脑还给杨某了。杨某不干,他只好按金首饰的发票价格给了杨某2000元钱,写了5000元的欠条,但是旅店老板在场。他用卖首饰的钱买了一部新手机和衣服,剩下的买吃喝了,都花了。5、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600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2696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781元)、黄金耳钉一副(价值752元)共计5350元。6、被害人杨某提供的被盗赃物的发票及被告人给杨某���具的欠条。7、户籍证明:被告人韩某甲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员陈淑梅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