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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商)初字第1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海凯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传特板式换热器(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传特板式换热器(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3290号原告上海凯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938号12幢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6074452-3。法定代表人蔡程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苗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传特板式换热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80114650-1。法定代表人卡尔.亨瑞克.约翰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传特板式换热器(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传特板式换热器(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五元,由原告上海凯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姗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