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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戴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宋某某,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戴某某,女,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寅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