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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刘某乙位于颍州区双龙桥西港利绿园3#楼3幢203室房产一套担保(产权证号:房地权阜字第2006003511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某乙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7幢3113号房产一套担保(产权证号:合蜀字第8140027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雯附:(2014)泉民一初字第0148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