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华水英、袁军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水英,袁军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785号被告:华水英。被告:袁军星。原告华水英为与被告袁军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华水英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水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水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水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