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英诉简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蒋增勤,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雯,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英与被上诉人简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健康权纠纷一案,前由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简阳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英,被上诉人简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的委托代理人张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英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简阳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梅 波审 判 员 孙祖亮代理审判员 严霁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