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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石晓娟、余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黄学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晓娟,女,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余长城,男,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诉被告石晓娟、余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石晓娟、余长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王映华代理审判员张怡人民陪审员黄良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冯昱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