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田冰冰与季传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冰冰,季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田冰冰。被执行人:季传虎。本院在执行田冰冰与季传虎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田冰冰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