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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诉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鲍荣富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诉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鲍荣富,男,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本院于2015年9月8日收到起诉人鲍荣富以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谷阳镇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鲍荣富诉称:2009年8月11日,谷阳镇政府与起诉人签订了《关于解决鲍荣富信访问题的协议书》,但谷阳镇政府一直未履行协议,造成起诉人经济和精神损失。起诉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谷阳镇政府按照协议按月向起诉人发放生活费,保证享有村干部的待遇,并赔偿起诉人医药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00元。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谷阳镇政府所签协议是为解决信访事宜而签订的,不属于平等主体间就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达成的协议。现起诉人要求谷阳镇政府按协议履行,该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鲍荣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华雪珍审判员  范光萍审判员  李 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