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光斌与威信县大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斌,威信县大湾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邓光斌。委托代理人杨顺金,特别授权。被告威信县大湾煤矿,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小坝村。代表人唐遵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唐再权,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斌诉被告威信县大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威信县大湾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斌撤回对被告威信县大湾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光斌负担。审判员 赵英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