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小彦、吴倩与王永刚、李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彦,吴倩,王永刚,李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彦(曾用名王燕),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吴倩,女,生于1993年7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永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李会涛,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9日,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彦、吴倩与被执行人王永刚、李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刚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后正在豫西监狱服刑。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永刚和李会涛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小彦、吴倩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瑞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