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宏林与新兴宏能矿业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宏林,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李宏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锐,习水县良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回龙镇安龙村。法定代表人:刘晓明。委托代理人胡青焱,习水县寨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习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宏林、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吴相波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宏林与申请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9月12日经习水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习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本院对习人调[2015]0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协议内容予以确认:一、申请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李宏林工资共计伍万壹仟伍佰肆拾叁元整(¥51543.00元),在2015年9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李宏林贰万肆仟陆佰零陆元整(¥24606.00元);二、申请人李宏林的余款贰万陆仟玖佰叁拾陆元整(¥26936.00元)由申请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31日前予以支付(汇款给申请人李宏林);三、申请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按日千分之五(5‰)承担支付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6年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可持本裁定书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显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