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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68号原告:吴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张冰,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东,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