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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傅建钧与叶勇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建钧,叶勇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傅建钧。被执行人叶勇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赣中民四终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廖桂莲(身份证号:××)与被执行人叶勇珲系夫妻关系,廖桂莲在银行有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夫妻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勇珲之妻廖桂莲在银行的存款属其夫妻共同财产,应予清偿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勇珲之妻廖桂莲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9×××55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赖 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