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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2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固达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65号之一原告:广州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江南。委托代理人:黄辉,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涌。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固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固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固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保全费780元,均由原告广州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代理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