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长华与袁应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华,袁应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袁长华。被执行人袁应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己向被执行人袁应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立即履行其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袁应福向申请执行人袁长华清偿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刘端其承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应福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