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刘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