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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刘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