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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清凤与冯彦敏、冯习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凤,冯彦敏,冯习习,冯红军,冯小长,冯现科,白天河,姬飞,冯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671号原告马清凤,农民。被告冯彦敏,农民。被告冯习习,农民。被告冯红军,农民。被告冯小长,农民。被告冯现科,农民。被告白天河,农民。被告姬飞,农民。被告冯彦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清凤诉被告冯彦敏、冯习习、冯红军、冯小长、冯现科、白天河、姬飞、冯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清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马清凤负担。审 判 长  李绍元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华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