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长忠与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忠,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朱长忠,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法定代表人尚定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葳,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朱长忠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长忠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2014年8月1日。二、工作岗位:清洁工。三、工资标准: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四、离职时间:2015年2月2日。五、2015年2月1日工资: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2月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其应向原告补发83.13元(1,808÷21.75)。六、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其每天工作8小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都要上班。被告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休息一天,每天工作6.5小时,被告的员工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有加班的情况,被告已按照标准发放了加班补助。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也未说明加班补助的计算方式。本院认为,被告自认其员工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故本院认定原告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事实。鉴于被告主张其已向员工发放加班补助,其必然掌握员工加班情况的相关证据,而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也未说明加班补助的计算方式,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即原告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5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0,557.06元(1,808÷21.75×56×200%+1,808÷21.75×5×300%)。原告在职期间实际领取的工资共计15,816.2元,超出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部分为4,968.2元(15,816.2-1,808×6),则被告还须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差额5,588.86元(10,557.06-4,968.2)。七、离职原因及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其是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给其书面劳动合同而被迫离职。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曾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但被告已找不到该辞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确未足额支付原告的加班工资,且被告也未提交其收到的辞职报告证明原告非因其所主张的原因而辞职,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67.51元,即(15,816.2+5,588.86)÷6×1。八、劳动仲裁情况: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3.9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2,303.3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39.2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38.49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2338号仲裁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3.13元;2、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九、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3.9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2,303.3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39.2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38.49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长忠支付2015年2月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3.13元;二、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长忠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588.86元;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长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67.51元;四、驳回原告朱长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运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