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沃某某、胡某甲与胡某乙、胡某丙赡养费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沃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沃某某,女,1924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胡某丁(系再审申请人沃某某之子),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某甲,男,194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胡某A(系再审申请人胡某甲之女),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某乙,男,1953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某丙,女,1954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沃某某、胡某甲因沃某某诉胡某甲和被申请人胡某乙、胡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沃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数额过低,不足以维持生活、护理所需,且一审代理人将其要求胡某乙补付2014年赡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误以2000元提出;一审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没有第一、二款之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胡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审已查明兄弟姐妹间有同意其不支付赡养费的“家庭协议”存在,却仍判决其支付赡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胡某乙、胡某丙答辩称:不同意沃某某的再审请求,同意胡某甲不支付赡养费。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26日本院收到沃某某的起诉状,要求判令胡某甲、胡某丙每月各给付赡养费1000元;胡某乙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沃某某因故未到庭,其委托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左孝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沃某某签名的委托书载明: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出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接受)调解、和解,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提起上诉、反诉,有转委托劝等”。在庭审中,律师代沃某某追加了要求胡某乙“补付2014年赡养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基于查明的事实认为:沃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仅靠目前的收入已不能保障老人的正常生活。故其要求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给付赡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因沃某某有六子女,理应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至于给付赡养费的数额,应视各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关于医疗费,沃某某可就实际发生的费用另案起诉。同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胡某甲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沃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50元;二、被告胡某乙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沃某某赡养费人民币300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付原告沃某某2014年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胡某丙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沃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00元。”同年8月17日本院作出裁定,补正了本案判决书中文字笔误:该判决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意思表示,视同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间的“家庭协议”不得约束父母的法定权利。一审根据原告沃某某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书中的笔误亦已裁定予以了补正。沃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胡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沃某某的再审申请。二、驳回胡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家俊审判员 熊理思审判员 夏士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