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晏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晏某,女,1989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