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榆林市嘉州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嘉洲运输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嘉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佳芦镇。组织机构代码67153591-1。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组织机构代码78368473-5。法定代表人杨悦,该公司董事长。榆林市嘉洲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榆林市嘉洲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煤炭款816987.7元、运费288569.05元,共计1105556.75元,并承担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2248元及执行费1345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嘉洲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四个月,当日,本院裁定中止本案执行四个月。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金额共计1105556.75元的增值税发票十二张,2015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领取了上述发票。2015年8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587872.39元扣划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嘉洲运输有限公司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及垫付案件受理费1574417.39,另提转案件执行费1345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王 涛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