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行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家来、陈实华、陆新城、刘德茂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来,陆新城,陈实华,刘德茂,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鼓楼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248号原告张家来,男,194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陆新城,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陈实华,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刘德茂,男,194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峰,局长。第三人福州市鼓楼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何俊斌,董事长。原告张家来、陆新城、陈实华、刘德茂诉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已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直接指向不动产的权利变更、流转,涉及的不动产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玉本行政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