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任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