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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任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