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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洪钧与王巍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钧,王巍,杨丹丹,辽宁博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史宝国,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钧,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巍,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杨丹丹,女,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辽宁博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巍,经理。被执行人史宝国,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张洪钧与上述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洪钧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