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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睿与广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睿,广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863号原告胡睿,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广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五支路166号。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睿与被告广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睿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睿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小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