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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与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经营者彭正元。委托代理人黄雪雷,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伟,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成。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与被告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柴泽明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负担。审 判 员 柴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