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况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杨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况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某负担。审判员 任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