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执字第009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与林向东、程杏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94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负责人:仰孝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向东,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程杏枝,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执行人:余升亭,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向东、程杏枝共有的座落于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回祥新村53号403室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宜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