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姚市金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金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983号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余姚市。代表人:王建军。申请执行人周云、彭勇、许文、徐晶锦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余姚市金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余劳仲案字[2015]第18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61541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余姚市金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