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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汪成彦与毕礼涛、奎屯永仁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彦,毕礼涛,奎屯永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685-1号原告:汪成彦。委托代理人:陈定恕,新疆奎屯同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礼涛。被告:奎屯永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向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成彦与被告毕礼涛、奎屯永仁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成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成彦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成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汪成彦负担。审判员  徐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