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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5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谢燕銮与严元建、段玉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銮,严元建,段玉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5068号原告谢燕銮,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严元建,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段玉竹,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原告谢燕銮与被告严元建、段玉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燕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元建、段玉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燕銮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严元建、段玉竹共同偿还给原告谢燕銮借款3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严元建、段玉竹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谢燕銮与被告严元建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被告严元建以承包食堂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谢燕銮借现金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协议》内容为:“借款协议甲方(出借方):谢燕銮乙方(借方):严元建住仙游县园庄镇塔兜村东范15号本人经商资金紧张向甲方借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月利息3%(3分),甲方如有需要须提前十天向乙方告知,乙方无条件还清甲方本利特立此据借款人:严元建身份证:××2012年3月20日”。此后,被告严元建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谢燕銮于2015年8月27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谢燕銮庭审陈述、《借款协议》一份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谢燕銮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协议》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谢燕銮与被告严元建、张良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谢燕銮请求被告严元建偿还借款3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谢燕銮主张被告严元建、段玉竹系夫妻关系,但既未提供有效证据,也未申请本院调取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谢燕銮主张被告段玉竹应负共同偿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谢燕銮主张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调整为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严元建、段玉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元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谢燕銮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三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燕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严元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三百二十三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六百六十一元五角,由被告严元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法一、主要法律条文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