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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汤光金、赵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汤光金,赵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13号原告: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法定代表人:翟小根。委托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被告:汤光金,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赵德玲,女,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汤光金、赵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阎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