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雨生与杜红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雨生,杜红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高雨生,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鸡西市滴道区*栋楼*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2303041988********。。被执行人杜红阳,女,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址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十六委*组,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2303041985********。高雨生申请执行杜红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滴民初字第56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红阳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雨生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杜红阳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杜红阳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雨生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杜红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红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雨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杜红阳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高雨生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滴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杜红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高雨生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