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璐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38号原告王璐。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824325-5。负责人李国年,职务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宋振瀛,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国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工作人员。原告王璐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要求发还车辆及驾驶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所诉被告主体有误,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璐的撤诉申请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振萍审 判 员 郭庆慧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飞速 录 员 崔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