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