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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宏运集团沈阳房地产来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宏运集团沈阳房地产来发有限公司,沈阳邻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2266号申请执行人:宏运集团沈阳房地产来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于宝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晓霞。被执行人:沈阳邻邦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宏运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邻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宏运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查明因沈阳邻邦置业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申请人宏运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以执行的(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执字第2266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庄玉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