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执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庄建清与盐城三弟兄贸易有限公司、王志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庄建清,居民。被执行人盐城三弟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三组19号。法定代表人陈生海,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东,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庄建清与被执行人盐城三弟兄贸易有限公司、王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盐城三弟兄贸易有限公司、王志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庄建清人民币5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盐城三弟兄贸易有限公司、王志东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01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