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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委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美超与被执行人樊华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超,樊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委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超,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复兴镇凉江村田厂组**号附*号。被执行人樊华德,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衡南县车江镇雷祖峰村新屋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美超与被执行人樊华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华德未履行义务,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樊华德银行存款105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元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