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XX与齐鹏、李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齐鹏,李小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温晓燕,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鹏。被告李小会。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齐鹏、李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与被告齐鹏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4805元,退付原告XX4805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