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守丽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668号被执行人:胡守丽。被执行人胡守丽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并处罚金一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委托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守丽2015年8月6日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5000元,下欠5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到本院缴纳。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二初字024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谢玉章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传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