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云南白药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358号原告李晓东,男,46岁。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0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百度搜索“”